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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东西子餐厅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丽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E82DE3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恩施市金龙大道欣华理想城D栋第一层114-130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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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4〕459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自泡马鹿茸高粱酒”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自己泡制的,当事人在湖北省吉鹿原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了100克鹿茸,在湖北古福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4390元的高粱酒(其中还泡制了其他泡制酒),共泡制121.6斤“自泡马鹿茸高粱酒”,成本62元/斤。当事人首先用酒坛泡制,一个月以后,分装一部分酒到玻璃罐里面。两种容器的外面张贴的标签内容为:野夫,东西子田园饭庄,自泡马鹿茸高粱酒,配料:马鹿茸、红枣、枸杞、高粱酒;配置时间:2024.3.19.,基酒酒厂:湖北古福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湖北省荆门市沙洋经济开发区汉宣路68号,电话:13972891492,营业执照:91420800691775939B,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热线:12315,¥128/斤。 同时查明,当事人的“自泡马鹿茸高粱酒”原材料是鹿茸,不是马鹿茸,当事人自己标签标错,同时,泡酒的鹿茸未经过炮制。当事人的“自泡马鹿茸高粱酒”是用于顾客在店内堂食时消费饮用,至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了14斤“自泡马鹿茸高粱酒”,其中4斤“自泡马鹿茸高粱酒”是顾客在餐厅配套使用,单价128元/斤,销售额512元;另外10斤是2024年7月4日投诉人在店内购买带走的,单价128元/斤,货值金额1280元,违法所得660元。 2024年8月6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自泡马鹿茸高粱酒”的《检验报告》(NO:222402071):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甲醇、氰化物(以HCN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项目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合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0.00元; 2.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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