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虎平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727774373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经济开发区B区上市产业园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30
(2026)赣07民终2055号
保险纠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4-14
(2026)赣0732民初1372号
合同纠纷
兴国县人民法院
3
2025-05-20
(2025)赣07民终1798号
劳动争议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黄**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4-24
(2025)赣0732民初181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兴国县东辉车队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5
2024-07-19
(2024)赣0732民初2101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6
2024-06-12
(2024)赣0732民初2101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7
2023-10-18
(2023)赣0702诉前调6241号
社会保险纠纷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8
2023-08-24
(2023)赣0732民初2963号
劳动争议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
王**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9
2023-02-16
(2023)赣0732民初321号
劳动争议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
唐**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10
2022-08-30
(2022)赣0732民初29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中天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全南县分公司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7
2022-05-23
(2022)赣0732民初190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中天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全南县分公司、中萤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05
2020-03-13
(2020)京0102民初4945号
股权转让纠纷
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士栋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9170110.6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04
2020-10-21
(2020)京0102民初4945号
股权转让纠纷
国星集团有限公司与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9
2020-12-18
(2020)京民终732号
股权转让纠纷
金华世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国星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28
2020-08-31
(2019)京02民初786号
股权转让纠纷
金华世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国星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29
2020-04-23
(2020)苏05民终1855号
魏**、陆**等与朱**、常熟欣福化工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1-19
2019-12-11
(2019)苏0581民初771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魏**、陆**等与朱**、常熟欣福化工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19
2019-08-07
(2019)苏0581民初838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与魏**、陆**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稽林罚决字﹝2026﹞第001号
中萤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分别于2013年占用兴国县隆坪乡龙下村下油槽组“老山排”山场建炸药仓库及修进炸药仓库的道路,于2024年占用“花生窝”山场开挖了斜坡堆放尾砂,于2023年占用“屋背山”山场平整空坪。被占用的上述三块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经江西赣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测绘,中萤发展有限公司在“老山排”、“花生窝”、“屋背山”山场开挖占用林地总面积3950㎡折5.92亩,其中2013年建炸药仓库及修道路面积2451㎡折3.68亩,2024年用于堆放尾砂开挖斜坡的面积1262㎡折1.89亩,2023年平整的空坪面积237㎡折0.35亩,上述三块山场属商品林地。
1、责令于2026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①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510.00元的罚款(10元×2451㎡=2451元);②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4970.00元(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按10元/㎡×1499㎡=1499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按20元/㎡×1499㎡=29980元)。两项合计罚款计人民币69480.00元。
69480.00元
兴国县林业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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