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曹武镇朱岭春风药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小东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MA4885WH1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曹武镇朱岭街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166号
2026年2月,当事人的投资人张小东在店内从陌生居民手中购进闲置药品1盒,药品名称:达克宁牌硝酸咪康唑乳膏,规格:20克/支/盒,产品批号:QDJ4755,有效期至:2030年3月。该药品外包装上的标价为15元,张晓东用现金支付10元购入。该药品外包装上标注有药品追溯码,其中药品标识码为8112599,序列号为7768919846581,通过药品追溯码查询,该药品已于2025年11月18日在北京售出,属于回流药品。2026年5月9日,当事人20元的价格将该盒药品销售给投诉举报人,获违法所得10元,现当事人店内无该药品库存。...[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