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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大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法院公告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兰丽群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MA5PDJFR89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曙光大道以南,导柳路以东第二地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5
(2023)桂0108民初107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赖**
庞*,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市大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5
(2023)桂0108民初107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梁**
庞*,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市大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吕**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3
2023-06-15
(2022)桂0681民初16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廖**,柳州市大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东兴市人民法院
4
2023-03-14
(2022)桂0681民初16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柳州市大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廖**
东兴市人民法院
5
2023-02-10
(2022)桂0681民初16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钦州市益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柳州市大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廖**
东兴市人民法院
6
2021-10-09
(2021)桂0981民初47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吴**,刘**,吴*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公司,李**,柳州市大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北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23
(2023)桂0108民初107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赖**
庞**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3
(2023)桂0108民初107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梁**
庞**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0
(2023)桂0108民初107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赖**
庞**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柳交综(东)罚〔2024〕101号
当事人柳州市大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曙光大道以南、导柳路以东第二地块地点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柳州市大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曙光大道以南、导柳路以东第二地块地点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执法检查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000.00元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08
2
桂0701交罚〔2023〕0037号
2023年09月12日10时40分,灵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用光,张立团(执法证号分别为20070117060,20070117090 )在灵山县G359线沙坪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明强驾驶车辆桂BY7300重型自卸货车从旧州运载石子至新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此趟运输活动收取600元 运费。桂BY7300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号为450200046666,黄明强从业资格证号为450721200105126815,该趟运输由柳州市大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此趟运输车辆运载的货物明显超出车厢栏板高度30厘米,黄明强没有采取遮盖篷布等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柳州市大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到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当事人按要求配合检查。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09-15
3
粤湛坡交罚﹝2023﹞01914号
2021年07月16日20时02分,使用桂BV5209重型货车在湛江市坡头区南三大桥(海东快线 26km+430m)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经查,该车车货总重58.42吨,轴数是4轴,车货总质量限值36.000吨,超限22.42吨,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使用桂BV5209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非现场检测单、现场相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11000.00元
湛江市坡头区交通运输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