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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横沟市镇凯悦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红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RRH98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横沟市镇振兴大道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538号
当事人经营的劲牌?中国劲酒的标签标注为“保健食品 卫食健字(1997)第728号”,上述食品属保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规定,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从沙市供货商购进特殊食品“劲牌?”中国劲酒和普通食品“毛铺?”小荞酒,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将其摆放在普通食品区混放销售,至2024年10月15日被我局发现,在我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后,当事人进行了部分整改,设置了保健食品区并张贴了醒目的保健食品提示标识,但在2024年10月21日的对当事人的检查中仍发现有1瓶特殊食品“劲牌?”中国劲酒与5瓶普通白酒毛铺?小荞酒混放销售。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从沙市某供货商购进上述食品,其中,劲牌?中国劲酒5件,6瓶/件、共30瓶,购进价45元/瓶;总购货款1350元,截止案发,以55元/瓶的价格共销售了23瓶,销售总价1265元。现库存7瓶。“毛铺?”小荞酒共购进了10件,每件6瓶,购进价格13元/瓶,总购进价格780元,以2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36瓶,库存24瓶。当事人表示因疏忽大意,造成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未能及时补齐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以后一定改正违法行为,采购食品一定查验、保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保存购货发票,并对商品分类有序细心查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因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非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不适宜本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1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以上合计罚款21000元。
21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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