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合众宏业经贸有限公司合众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振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2741MA1C1M0R6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光明社区晨光大街东侧机场路(党校南4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税稽一罚﹝2024﹞10号
偷税
处罚款148,390.88元
148390.88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1-18
2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3﹞5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2月27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石油分公司购进5吨92号车用乙醇汽油、3月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石油分公司购进15吨92号车用乙醇汽油、4月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石油分公司购进了16吨车用乙醇汽油、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石油分公司购进了15吨92号车用乙醇汽油,均能够提供购油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2号罐中之前存放的是2023年4月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石油绥化分公司购进的92号乙醇汽油,在快销售完的时候灌进2023年5月5日在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销售分公司购进的25吨92号普通汽油,因为有罐底,因此造成案涉汽油中含有少量乙醇。 当事人2号罐的加油机上都标注了“24小时营业、(E)92号汽油”字样。截止至2023年5月19日,抽检基数32373.7升92号汽油已全部售空,25吨92号汽油核算成体积为34069.22升,购进价格为226700.00元,当事人以每升7.25元的价格销售,共销售247001.85元,获利20301.85元,当事人未缴纳任何税款。 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已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液位仪照片1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92号成品油抽样情况的事实; 3、产品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92号乙醇汽油为不合格92号乙醇汽油的事实; 4、2023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2023001)1份,证明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5、王振东询问笔录4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号乙醇汽油、违法所得为247001.85元、及其具有合法身份的事实; 7、2023年5月19日液位仪照片1张、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3张,证明截止至2023年5月19日案涉92号乙醇汽油已全部售空的事实; 8、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9、范南南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2023年5月19日购进了汽油、案涉92号乙醇汽油销售价格为7.25元每升及其具有合法身份的事实; 10、罗谨鸿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2023年5月5日和2023年5月19日购进了汽油、涉案92号乙醇汽油销售价格为7.25元每升及其具有合法身份的事实; 11、2023年5月8日至5月19日销售汽油明细29张,证明案涉92号乙醇汽油已全部售空的事实; 12、张兴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2023年5月5日购进了汽油和2023年5月19日购进了汽油、案涉92号乙醇汽油销售价格为7.25元每升及其具有合法身份的事实; 13、中国石油扎兰屯油库油品出库单复印件1张、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购进不含乙醇的92号汽油25吨的事实; 14、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3张,证明案涉汽油按92号乙醇汽油销售的事实; 15、加油机照片2张,证明案涉汽油按92号乙醇汽油销售的事实; 16、“证明”一份、2023年3月4月当事人2号罐销售汽油明细40页,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月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石油绥化分公司购进92号乙醇汽油和当事人案发前销售的是92号乙醇汽油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7001.85元; 2、处以货值一倍罚款人民币247001.85元。
247001.85元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