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文华麻辣鸡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文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0MA60QW6X5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丰都县龙城大道118号附4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丰都市监处字(2023)195号
经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于2020年03月02日登记注册,从2020年03月02日开始在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5支路65号的经营场所销售麻辣鸡,同时在这个地址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搬迁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18号附4号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在2023年2月21日店铺装修时就对登记的经营场所地址进行了变更,但是还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主要销售麻辣鸡和麻辣调料。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就12315平台编号为1500230002023091515415126的举报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18号附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门头招牌为“文华麻辣鸡”,经营场所正在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秦亚娟在现场配合检查。举报内容为当事人在其抖音“文华麻辣鸡”直播间主页描述中宣传该品牌的内容,自行标注宣传描述其是“丰都麻辣跑山鸡带货第一名”,经现场电话联系询问当事人经营者蔡文华认可上述举报内容,在电话中陈述“丰都麻辣跑山鸡带货第一名”系自己标注在直播间。另查明:1、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秦亚娟出示了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5支路65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上方摆放有在销售的“文华麻辣鸡麻辣调料”(其包装标签上有“产品名称:麻辣调料;配料:菜籽油、辣椒、花椒、食用盐、白芝麻、冰糖、鸡精、味精、香辛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23052215;执行标准:DBS50/021;生产日期:见标签喷码;规格:见包装袋标签;保质期:90天;贮存条件:冷藏保存;食用方法:蘸水、炒菜、下面条、下饭;生产商:重庆雨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红花岩路139号4A幢1层1号;联系方式:13618309950(微信同号);、净含量:500g、营养成分表”等内容,未见标注生产日期)5瓶,。
在询问调查中,当事人经营者蔡文华陈述,举报中抖音平台“文华麻辣鸡”是丰都县文华麻辣鸡经营部在抖音上开设的店铺,他确实在抖音平台“文华麻辣鸡”直播间标注了“丰都麻辣跑山鸡带货第1名”,依据是在抖音平台首页商城中搜索“丰都麻辣跑山鸡”其中选择“综合”排序和“销量”排序,他店里的“丰都麻辣鸡(跑山鸡)重庆”已销售量都排在第1(提供了抖音平台商城搜索截图)。当事人经营者蔡文华称是因为5月份销量下降后才开始在直播间标注“丰都麻辣跑山鸡带货第1名”,但是标注后对销量没有什么影响(提供了抖音平台店铺4-9月销售数据截图)。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仅证明某一个时间点、某一区域、某一平台的搜索结果且无法证明销售数据真实性,未提供抖音平台官方数据支撑和相关证明,自行标注“丰都麻辣跑山鸡带货第1名”容易引起消费者关注和误解,影响顾客的实际判断,据此,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出了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变更后,还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目前正准备申请。又查明,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麻辣鸡冷藏柜上发现的5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文华麻辣鸡”麻辣调料是2023年9月17日晚从重庆雨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到店里来的,进货价格为18元/瓶,进货数量为6瓶,当事人经营者陈述其中1瓶店里员工煮面条打开吃了,麻辣调料销售价格为39元/瓶,无法确定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文华麻辣鸡”麻辣调料是否售出。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195元,无违法所得。
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