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泽 | 注册资本:1329.08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1347025047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开发区开发大道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5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8
(2025)渝0105民初7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4
(2025)黔0221民初20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宏亿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2
(2025)黔0221民初26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永益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3
(2025)黔0221民初17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钟山区凯鑫悦五金店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3-25
(2025)沪0120民初64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守肯包装(上海)有限公司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7
2024-12-17
(2024)黔0221民初80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8
2024-11-12
(2024)黔0221民初684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朱**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9
2024-11-05
(2024)黔0221民初6850号
劳动合同纠纷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罗**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05
(2024)黔0221民初6849号
劳动合同纠纷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李**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7
(2025)渝0105民初7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7
(2025)京0114民初67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8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7
(2025)渝0105民初7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江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10
2023-03-20
(2023)黔0221执保1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0-11-24
2020-05-06
(2020)黔0221民初3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桂平市木圭镇宏达锰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8-12
2019-07-05
(2019)川0682民初773号之二
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4-25
2019-04-03
(2019)川0682执保128号
合同纠纷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0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盘水环水罚〔2025〕1号
2023年5月1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执法人员到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再生车间、硫酸锰车间、制浆车间正在运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东南方向围墙上(再生车间厂房正后方,经度:105.048353,纬度:26.548152)设置安装了一根直径约10cm白色软管正往围墙外排水,外排水水质感官呈灰白色,外排水在围墙外淤积,排水软管连接你公司再生车间里编号为6112、6102、6113等罐体,连接的罐体与软管通过闸阀、水泵进行控制。执法人员对现场外排污水采样四瓶送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监测,并进行现场拍照、拍摄取证。
2023年5月2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区环监(委)字〔2023〕第011号),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为72mg/L,氨氮为29.5mg/L,悬浮物为3366mg/L,总锰为562mg/L,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锰分别超出《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一直接排放标准限值50mg/L、10mg/L、50mg/L、1mg/L的0.44倍、1.95倍、66.32倍、561倍。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公司送达监测报告(区环监(委)字〔2023〕第011号)。
2023年5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将该案涉嫌生态环境犯罪问题移送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2023年5月31日,六盘水市水城区公安局决定对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立案号:水公(森)立字〔2023〕610号),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对该案中止调查。2024年10月3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六盘水市水城区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水检刑行意〔2024〕42号),需要对涉案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罚,2024年10月3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对该案恢复调查。
经查,2023年5月17日,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生产操作失误导致再生车间6113罐体料液不合格,不能进行下一步生产,为推进生产进度,该公司组织工人将6113罐体里面的料液使用架设暗管的方式排放至公司厂区围墙外,在排放的过程中就被现场查获。经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贵州合众锰业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污水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约153.06万元,导致围墙外土壤及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450000.00元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