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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寿昌大道晓琳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小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CTNUR8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寿昌大道中厚新苑小区35号楼西至东一层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258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场所的牌匾为“晓琳烧烤店”,主要经营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主要包含:家常菜系列、干锅系列、烧烤系列、各种主食小吃招牌炒花饭(大份)、花饭(小份)、粉面系列)并含网络经营等餐饮服务。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原料于2025年4月8日从鄂州市小北门宏伟粮行购进。“细伢子煲仔饭米”,购进数量:5袋,购进单价:100元/袋,购进金额共计:500元。且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未及时清理,用于制售招牌炒花饭(大份)、花饭(小份)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的“细伢子煲仔饭米”于2025年11月9日已超过保质期,至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细伢子煲仔饭米”共制作了48份招牌炒花饭(大份)、52份花饭(小份)对外进行销售。招牌炒花饭(大份)销售单价:22元/份,招牌炒花饭(大份)货值金额:48*22=1056元;花饭(小份)销售单价:8元/份,花饭(小份)货值金额:52*8=416元;货值金额共计:1056+416=1472元。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建立财务账册,也未保留相关的制售台账及食品原料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并提交了《情况说明》《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整改报告》原件各1份,并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当事人再三恳请本局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在本局立案调查后已积极完成整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本局予以采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细伢子煲仔饭米”1袋(剩余6.84kg);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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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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