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惠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BNQKP54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青峙宏源路115号2幢1号-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仑应急罚决〔2026〕第000029号
2026年1月27日12时48分许,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青峙宏源路115号2幢1号-1的宁波天惠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北仑戚家山宁波天惠石料加工有限公司“1·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宁波天惠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现查明,宁波天惠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实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北仑戚家山宁波天惠石料加工有限公司“1·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处罚档次】一档:对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裁量幅度】一档: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4条进行分类处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波天惠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60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