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德元升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MADJQRF92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泽福家园A16-301号商铺B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区卫医罚〔2024〕14号
克拉玛依德元升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4日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克拉玛依德元升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5日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克拉玛依德元升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4日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0元)。
克拉玛依德元升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5日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圆整(¥800.00元)。
3300.00元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