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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学之舟校外托管班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7YPY9R8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奥宇新城B2-4-D1-101号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339号
经查,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奥宇新城B2-4-D1-101号底店从事校外托管服务活动,2025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包头市东河区学之舟校外托管班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食品原料进货渠道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2025年10月13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东河区冯文霞校外托管班在2025年3月10日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本局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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