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宝辰钢结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海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03MA5N42DN5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钦州市永福西大街南面金湖国际大厦11层1113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3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维一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宝辰钢结构有限公司,周**
横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应急罚〔2025〕工贸执法-3号
2025年8月6日、9月1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到广西宝辰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计划执法检查和调查,发现广西宝辰钢结构有限公司存在使用油性漆的车间喷涂区域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特种作业人员卢基超、董佳伟、陈业康、杨才业、赖子高等人无证上岗开展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问题。
广西宝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使用油性漆的车间喷涂区域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特种作业人员卢基超、董佳伟、陈业康、杨才业、赖子高等人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开展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违法行为,分别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七条第七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25项“裁量阶次:从重处罚;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具体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宝辰钢结构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钦州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的缴款须知要求完成缴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00.00元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