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鑫明源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毫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A4FDP8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山泉镇东昌盛村西昌盛五屯(龙房权证字第QZ20141206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27号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郑会新、王玉斌对龙江县鑫明源食品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处于营业状态中,该店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现场检查发现:柜台上摆放的“火锅蘸料”一袋,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商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江县鑫明源食品超市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改正违法行为,柜台上摆放的“火锅蘸料”一袋,仍然未能提供该商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相关证明文件。现场又发现新购进的“王守義十三香”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商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相关证明文件。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以涉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由对龙江县鑫明源食品超市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04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及2025年05月1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购进的“火锅蘸料”一袋,因时间长无法确认供货方,经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不能提供商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相关证明文件。2025年7月26日新购进的“王守義十三香”当事人未索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相关证明文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龙江县鑫明源食品超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5-08-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