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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普爱大药房团山镇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兆明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MA487JLF8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十字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5〕104号
经查,涉案药品磷酸奥司他韦胶囊(批号20241001)系杨蕊个人名义于2025年1月13日从襄州区海润堂大药房购买的,以当事人名义在柜台销售。上述磷酸奥司他韦胶囊采购单价为14.8元/盒,共采购5盒,采购总额74元,系统显示零售价38元/盒;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月21日销售了1笔共1盒,实际销售金额35元,2025年1月22日销售了3笔共3盒,实际销售金额共计91元,以上共销售了4盒,实际销售金额合计126元,截止检查之日库存1盒未销售。 2025年2月9日以杨蕊个人名义从“药房网商城”(零售平台)购买了10盒多潘立酮(吗丁啉)(批号PCJ0G1P),以当事人名义在柜台销售。上述多潘立酮(吗丁啉)采购单价为20.44元/盒,采购总额204.4元,系统显示零售价25元/盒;当事人于2025年3月8日销售1盒,实际销售金额20.44元,2025年4月10日销售1盒,实际销售金额25元,以上共销售了2盒,实际销售金额合计45.44元,2025年3月9日系统出库5盒家人自用,未收取费用,截止检查之日库存3盒未销售。 2025年6月23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主动将上述1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3盒多潘立酮(吗丁啉)交予执法人员。 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3月21日从益延堂五中大药房以调拨名义购进2盒吲哚布芬片、2025年3月31日购进5盒肺宁丸,上述两种药品系益延堂五中大药房从正规渠道购进,因当事人与益延堂五中大药房实际投资人、经营者均为杨蕊,采购药品未进行结算。当事人使用的系统显示吲哚布芬片零售价85元/盒,该药品未对外销售,于2025年3月24日系统出库了2盒自用,现已无库存;肺宁丸于2025年4月19日销售了4盒,实际销售金额共计114元;2025年4月27日销售了1盒,实际销售金额36元。销售总额合计150元,现已无库存。 此外,当事人分别从到店药品推销员个人(因当事人未留存推销员信息及电话,故未能查找)处通过现金方式采购可威磷酸奥司他韦颗粒2盒、恩必普丁苯酞软胶囊2盒、云南白药膏5盒、三合钙咀嚼片3盒、胖大海1瓶、奥肯能复方氨酚溴敏胶囊3盒、江苏康缘天舒胶囊2盒,上述7笔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买的药品共计7种药品18盒,已销售药品的实际收款金额合计478元,现库存可威磷酸奥司他韦颗粒2盒、云南白药膏3盒、奥肯能复方氨酚溴敏胶囊2盒,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接受询问时主动将上述库存药品交予执法人员。 综上,当事人从个人和零售药店(襄州区海润堂药店、益延堂五中大药房)以及药品零售网络平台“药房网商城”购买药品货值金额1497.44元,违法所得799.44元。 当事人在登记药品入库时,存在未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等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还存在售出冰七片、多潘立酮片(吗丁啉)药品后非因药品质量原因进行退换的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 3.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处没收磷酸奥司他韦胶囊1盒、多潘立酮片(吗丁啉)3盒、可威磷酸奥司他韦颗粒2盒、云南白药膏3盒、奥肯能复方氨酚溴敏胶囊2盒,没收违法所得799.44元,并处2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合计共20799.44元。
20000.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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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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