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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区跃扬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凤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2MACHHBHR6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街道,永春小区3号楼7号房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5﹞154号
现已查明:南关区跃扬电动车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2MACHHBHR6H,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3年05月06日。2025年10月16日,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355301215130219、2025355301215130218),受检单位为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街道永春小区3号楼7号房101室的南关区跃扬电动车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长春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1月03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执法人员将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355301215130219、2025355301215130218)送达至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街道永春小区3号楼7号房101室的南关区跃扬电动车行。当事人对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355301215130219、2025355301215130218)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不要求进行复检。经执法人员调查,此次被抽检的雅迪(TDT1488Z、TDT1486Z)两个型号电动自行车,是从吉林省新程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的。雅迪TDT1488Z型号电动自行车购进了4辆,销售了3辆,购进价格2060元/辆,其中1辆售价为2160元,另外2辆售价为2199元。雅迪TDT1486Z型号电动自行车购进了2辆,销售了1辆,购进价格2480元/辆,售价每辆2580元。执法人员已对雅迪(TDT1488Z、TDT1486Z)两个型号备样电动自行车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为13878.00元,违法所得为47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并拟处罚如下:1、没收雅迪(TDT1488Z、TDT1486Z)两个型号电动自行车共计2辆;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8.00元;3、罚款人民币13878.00元;4、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14356.00元。
13878.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6-02-10
2
长市监南处罚〔2025〕008号
2024年07月23日,受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南关区跃扬电动车行销售的JZZ-8967-1特大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样检测。后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TTTS-CC24033-197)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吸收碰撞能量(低温)项目不符合GB811-2002标准,依据《摩托车乘员头盔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9月13日,JZZ-8967-1特大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厂家山东金钟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提交了《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申请书》,申请复检。2024年10月09日,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具的《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吉省抽异{2024}2024070633号)结论为:维持原结论。理由:备用样品有破损,终止复检。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2025年01月0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执法人员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TTTS-CC24033-197)送达至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街道,永春小区3号楼7号房101室的南关区跃扬电动车行。当事人对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TTTS-CC24033-197)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调查,此次被抽检的JZZ-8967-1特大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是从南关区富海电动车销售行购进的,生产厂家是山东金钟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南关区跃扬电动车行从南关区富海电动车销售行共计购进了JZZ-8967-1特大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9个,销售了9个,购进价格38元/个,售价每个48元。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为432元,违法所得为90元。
受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南关区跃扬电动车行销售的JZZ-8967-1特大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样检测。后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TTTS-CC24033-197)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吸收碰撞能量(低温)项目不符合GB811-2002标准,依据《摩托车乘员头盔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9月13日,JZZ-8967-1特大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厂家山东金钟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提交了《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申请书》,申请复检。2024年10月09日,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具的《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吉省抽异{2024}2024070633号)结论为:维持原结论。南关区跃扬电动车行从南关区富海电动车销售行共计购进了JZZ-8967-1特大型号摩托车乘员头盔9个,销售了9个,购进价格38元/个,售价每个48元。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为432元,违法所得为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86、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该批次头盔,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 2、罚款人民币432元; 3、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522元。
432.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5-03-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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