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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坚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16791985341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迎宾路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5
2021-11-05
(2021)青2801民初3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新疆连炫芝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11
2021-10-25
(2021)青2801财保87号之二
财产保全
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新疆连炫芝锂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0-09-14
2020-09-09
(2020)青2801执恢24号之四
其它类型纠纷
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23
2019-12-18
(2019)陕0525民初1499号
加工合同纠纷
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10
2019-12-03
(2019)陕0525执保40号
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10
2019-12-03
(2019)陕0525执保41号
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12-07
2016-09-23
(2015)格执字第1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12-07
2016-10-24
(2016)青2801执2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10-21
2016-10-21
(2015)格执字第521号
企业借贷纠纷
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茫崖金茂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5-09-18
2015-09-18
(2015)格民初字第856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茫崖金茂矿业有限公司、格尔木市金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46488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市监处罚〔2025〕46号
2010年01月07日,当事人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经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化肥、饲料、农膜等销售业务,经营范围无生产项目,故当事人属于未依法变更登记事项。 2025年5月10日当事人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从马光录处购进原料“60%晶体氯化钾”9吨,马光录为青海大沃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料购进价格:2450元/吨,经简单加工包装后对外销售。2025年5月28日,出厂自检结果显示:晶体钾60%(即农业用晶体钾肥)氧化钾60.20%;水份1.32%,遂对外销售了5吨,售价2500元/吨,剩余4吨未对外销售。 2025年5月15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格尔木富尔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农业用晶体钾肥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现场向其出具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编号:SDJZ-QHA069),并经当事人厂区负责人陈建华予以确认。 2025年6月1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厂区负责人陈建华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报告编号:JZ250105HG0149)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50105HG014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水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37918-2019《肥料级氯化钾》标准,依据《2025年青海省化肥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意见,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依照GB/T 37918-2019标准要求,该公司销售的农业用晶体钾肥的水分(H?O)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应≤2.0,《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农业用晶体钾肥水分的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4.4,未达到GB/T 37918-2019标准中的要求。 本案货值金额为9吨×2500元/吨=22500元,违法所得(2500元/吨-2450元/吨)×5吨=250元。 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1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报告编号:JZ250105HG0149)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50105HG0149)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告知当事人被抽检的农业用晶体钾肥为不合格产品及享有的复检权利、期限。 证据二、2025年7月27日,我局收到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No:2025001)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三、2025年7月27日,我局办案人员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业用晶体钾肥4吨,依法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22500元,上缴国库。 同时,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变更登记事项。
225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