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家佳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乐陵一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山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481MABQ7LKJ96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郑店镇北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5〕90号
2025年3月10日,我局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咨询单》(编号:51371400002025031000000044),咨询内容是毛先生来电反映其于2025年3月7日在德州市乐陵市郑店镇人民政府东南侧260米家佳康大药房,花费72元购买的药品波立维,存在拆盒痕迹,希望核实药品来源。
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德州家佳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乐陵一店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了投诉举报人在该药店购买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生产厂家: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75mg*7片)4盒(批号为FA0255的3盒、批号为FA2663的1盒)的图片和转账凭证,当事人确认上述药品是其药店销售的;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购买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当事人确认上述波立维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投诉举报人购进上述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确认作为连锁门店,应当从总部采购药品,不得外采,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不是统一由总部的配送中心直接配送的,我局执法人员限期当事人7日内提供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进货单价及发票、批号为FA0255、FA2663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的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4日填写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接受我局的询问调查。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请求协查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有关的函》(德乐市监协查[2025]33号),2025年4月9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我局的复函,确认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过批号为FA0255、FA2663的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
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接受来我局再次接受询问调查。
经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不是假药,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经查明,2025年8月份,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人处购进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10盒(生产厂家: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75mg*7片)4盒(批号为FA0255的3盒、批号为FA2663的1盒),购进单价18元/盒,购进金额共计180元。当事人未向供货人索取并查验、留存资质证明文件、销售清单、药品质检报告、正式进货发票。至调查结束,当事人依旧不能提供购进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的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销售清单、药品质检报告、正式进货发票。
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8元/盒。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80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停业五天,组织人员对店内所售药品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排查所售药品供货商资质、进货发票、合格证明文件等,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查处效果明显;经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不是假劣药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180 元;
3、罚款 30000 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 30180 元。
30000.00元
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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