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万家康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玉龙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302MA72JHG03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30-2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川)市监罚【2024】2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从金昌市同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批号中药饮片韭菜子1kg,购进价格为76元/kg。2023年6月29日,该批号中药饮片韭菜子经金昌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2023年9月6日,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验,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截止2023年11月10日,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金昌市万家康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批号中药饮片韭菜子已全部销售,无剩余库存。当事人提供了中药饮片价目表,显示中药饮片韭菜子的销售价格是0.9元/10g。
参照《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甘药监发〔2021〕165号)第十五条“药品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的标价计算,具体标准为: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的数量与其单件药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药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药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对使用的单件药品标价应当以使用者定价、标明的单价或者实际价格计算”的规定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14元。
1.对金昌市万家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违法所得 14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4元,大写壹拾肆元整。
0.00元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