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新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5MA2KNG104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深悦商业广场1幢1层1-10至1-14、1-30至1-47、1-49至1-55、1-60至1-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195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7月17日、2025年01月16日对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数包被举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产品,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14日对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本案货值金额为120.00元,违法所得为40.00元。
当事人销售未标明“加糖”字样的含糖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所经营配料表中复合配料的食品,上述食品的标签未见违反《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销的食品商品条码错误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500元。
5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2
甬北市监处罚〔2024〕263号
当事人工作人员于2022年左右通过前台打印机自行制作“朗力福芦荟美白洁面乳”商品标签后,将其放置在货架上朗力福牌芦荟洁面乳商品处,商品条码与商品货架标签均为6921*******。该朗力福牌芦荟洁面乳备案编号为苏G妆网备字2023*****,系国产普通化妆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官网查询其登记功效宣称为“09 清洁,10 卸妆,11 保湿”,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朗力福牌芦荟洁面乳具备美白功效的相关材料,当事人现已对该商品货架标签进行整改。故认定,当事人对该朗力福牌芦荟洁面乳商品的美白功能信息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产品货架代售区内宣传该朗力福牌芦荟洁面乳具备美白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商品的功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3
北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82号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深悦商业广场1幢1层1-10至1-14、1-30至1-47、1-49至1-55、1-60至1-67号的宁波江北新尚超市西侧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宁波江北新尚超市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27
4
甬北市监处罚〔2023〕465号
经查明,洁劲植物内衣皂(包装时净含量:100克×2块,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21122S5A)系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5.0元/包,当事人记不清购进日期和数量。当事人在购进后就放在店内货架上以5.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洁劲植物内衣皂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仍有16包放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16包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洁劲植物内衣皂未售出。故认定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8元,无违法所得。
2021年12月02日,当事人从某百货以7.5元/块的价格购进20块舒肤佳焕肤·红石榴排浊香皂(净含量:108克,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0262053720X20230319),共计150元。当事人在购进后就放在店内货架上以8.9元/块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舒肤佳焕肤·红石榴排浊香皂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仍有2块放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2块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舒肤佳焕肤·红石榴排浊香皂未售出。故认定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7.8元,无违法所得。
2021年12月1日,当事人从某经营部以12元/支的价格购进12支纳爱斯维他命C牙膏(净含量:165克,限用日期及批号:20230509A116205120564),共计144元。当事人在购进后就放在店内货架上以15元/支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批次纳爱斯维他命C牙膏在超过限用日期后仍有1支放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1支超过限用日期的纳爱斯维他命C牙膏未售出。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5元,无违法所得。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洁劲植物内衣皂和舒肤佳焕肤·红石榴排浊香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已失效的16包洁劲植物内衣皂和2块舒肤佳焕肤·红石榴排浊香皂;
2.罚款64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限用日期的纳爱斯维他命C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1支纳爱斯维他命C牙膏;
2.罚款2000元。
综上,合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上述已失效的16包洁劲植物内衣皂、2块舒肤佳焕肤·红石榴排浊香皂、超过使用期限1支纳爱斯维他命C牙膏;
2.罚款2064元。
2064.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5
甬北市监处罚〔2023〕342号
经查明,2021年12月4日,当事人从宁某公司以2.1元/板的价格购进了48板星际动漫口哨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512103441,产品标准号:SB/T10347,生产日期:2021092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0克),共计100.8元。购进后就放在店内货架上以3.0元/板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星际动漫口哨糖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有18板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截至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仍有4板待售,14板已售出。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4元,违法所得为12.6元。
2021年12月08日,当事人从某批发部以11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0瓶兰草园?紫云英蜂蜜膏(生产许可证:SC12636010729219;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10.02;制造商:某厂),共计110元。购进后就放在店内货架上以17.9元/瓶(会员价16.9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兰草园?紫云英蜂蜜膏超过保质期后仍有5瓶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截至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5瓶超过保质期的兰草园?紫云英蜂蜜膏未售出。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9.5元,无违法所得。
2021年12月03日,当事人从某商行以7.6元/瓶的价格购进12瓶画马石吉利鱼(生产日期:2021年9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共计91.2元。购进后就放在店内货架上以9.8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画马石吉利鱼超过保质期后仍有8瓶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截至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有6瓶已售出,2瓶退还给了供货商。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8.4元,违法所得为13.2元。
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21.9元,违法所得共计25.8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4板星际动漫口哨糖、5瓶兰草园?紫云英蜂蜜;2.没收违法所得25.8元;3.罚款2000元。共计罚没款2025.8元。
2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