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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新尚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5MA2KNG104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深悦商业广场1幢1层1-10至1-14、1-30至1-47、1-49至1-55、1-60至1-6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195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7月17日、2025年01月16日对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数包被举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产品,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14日对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本案货值金额为120.00元,违法所得为40.00元。
当事人销售未标明“加糖”字样的含糖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所经营配料表中复合配料的食品,上述食品的标签未见违反《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销的食品商品条码错误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500元。
5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