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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嘉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许巷商贸城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江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JFNJH2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许村大道1686号许巷商贸城33号、35号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3﹞74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以1.4元每盒的价格购进氯化钠注射液10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2990,产品批号:20040425,生产日期:20200413,有效期至:2023.03,规格:10ml:90mg×5支/盒,生产企业: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2021年10月以9.45元每盒的价格购进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0盒(批准文号:H31021072,生产日期:20201222,产品批号:2012J07,有效期至:2022-11,规格:5ml:0.1g5ml×5支,生产企业:上海朝晖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药品放在诊所内用于日常诊疗。2022年11月份,当事人将上述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中的7盒做了报废处理。至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诊所内还有同一批号氯化钠注射液5盒,4月12日现场检查时还有同一批号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3盒。上述氯化钠注射液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均已超过有效期,合计货值金额35.2元。因涉案氯化钠注射液为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用于测试患者过敏反应,不单独销售,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未使用,故均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二、没收涉案过期氯化钠注射液5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3盒。<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10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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