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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脉旺合润万家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勇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EJ3QG5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脉旺镇脉北路(原脉旺电影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5〕23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3月11日经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209840105974,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有效期至2026年6月21日。 2025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悬挂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当日,本局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5年6月25日前将营业执照悬挂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2025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将营业执照悬挂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当事人认为没有改正的原因:一是从思想上认识不够;二是墙面刚装修,没地方悬挂,并口头承诺迅速悬挂营业执照。...[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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