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晓辉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83671758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大厦1幢2单元2070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9
(2024)陕0103知民初23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杨**
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0-12-07
(2020)陕0403民初1148号
合同纠纷
苏*
郭**,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9-20
合同纠纷
原***
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杨凌分公司,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13
2024-02-05
(2023)陕0103知民初49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朗星(辽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22
2020-12-14
(2020)陕0403民初1148号
合同纠纷
苏*与郭**,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杨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15.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3-30
2018-03-15
(2018)陕0103民初111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12-15
2016-11-17
(2016)陕01民终7629号
合同纠纷
胡**、肖**与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12-15
2016-11-16
(2016)陕01民终7627号
合同纠纷
周**、唐**与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5-09-06
2015-09-06
(2015)碑民初字第03606号
合同纠纷
原告西安优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
2016-07-18
(2016)陕0103民初659号
合同纠纷
原告胡**、肖**诉被告陕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3043.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文综罚字〔2025〕B54号
"“在泰国威胁中国旅游者:我让你回不了中国”相关视频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视频中旅游团的组团社为当事人。当事人招徕组织旅游者前往泰国旅游,团期为2025年10月8日至13日,名称为“【精彩泰国】曼谷+芭提雅+金沙岛6天4晚”,旅游费用为1999元/人、899元/人、666元/人、500元/人等。委派领队为田某某,其导游证号为HSH4240E,为出境领队。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以编号:ECDJ251007D3NIWI合同为例)约定不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出境社履行,实际在未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广东洲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履行地接旅游业务。包价旅游合同内约定三个购物场所,分别为珠宝中心、蛇药、乳胶睡眠体验中心;包含三个自费项目精油SPA、国际成人秀、泰拳等。实际游览过程中,当事人指定四个购物场所,分别为珠宝中心、蛇药、乳胶睡眠体验中心和88珠宝店;安排六个另行付费项目,分别为精油SPA、公主号游轮、皇帝餐、泰拳观看、水果餐、夜秀表演。其中“国际成人秀”(夜秀表演)主要内容为“有男性、女性及人妖的成人秀表演,包含裸露人体性器官部位”,有10名旅游者参加;公主号游轮包含观看人妖歌舞表演,有17名旅游者参加。本案中,当事人有三项违法行为:一、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参考《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当事人向广东洲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支付的地接费用是800元/人(不包含机票费用260元),向旅游团内部分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用为500元/人、666元/人、899元/人等,减去机票费用260元后,分别为240元/人、406元/人、639元/人等,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认定为“不合理的低价”;当事人与旅游者合同约定购物场所三个,另行付费项目三个,实际游览过程中包含购物场所四个,另行付费项目六个,隐瞒旅游行程中购物场所及自费项目的数量,诱使旅游者参加“【精彩泰国】曼谷+芭提雅+金沙岛6天4晚”旅游团,认定为“诱骗旅游者”;当事人与领队田某某约定以佣金分账为领队服务费用,田某某收取泰国丰润国际旅行社支付的佣金分账3894元,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当事人收取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共计8558元,泰国丰润国际旅行社支付的佣金分账3894元系直接支付给领队田某某,故该费用不计入当事人违法所得,故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8558元。二、安排旅游者参观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当事人安排旅游者参加“国际成人秀”的自费项目,其主要内容为“有男性、女性及人妖的成人秀表演,包含裸露人体性器官部位”。裸露人体性器官部位的表演及人妖裸露人体性器官部位的表演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九项:“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的规定;人妖表演,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单位违反规定组织“人妖”来华演出的通报》,人妖表演违反我国社会公德。当事人未从该违法行为中取得款项,认定为无违法所得。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当事人与旅游者合同约定不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出境社履行,实际在未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委托广东洲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履行旅游业务。当事人未从该违法行为中取得款项,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0.00元
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