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郑宣中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宣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6MA5UR2EC3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麻柳湾居静山街综合楼1幢1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142号
当事人系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持有营业执照,系2015年07月15日依法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R2EC3A,经营者:郑宣中,经营地址:江津区白沙镇麻柳湾居静山街综合楼1幢12-1号。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江津郑宣中诊所;登记号:PDY60028550011617D2112;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郑宣中;地址:江津区白沙镇麻柳湾居东岳路3号;诊疗科目:内科;有效期限自2020年10月17日至2025年01月16日;发证日期:2020年1月17日。2020年1月11日,当事人从重庆市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瓶雷公藤多苷片,购进价为12.49元/瓶,其外包装标签内容主要有:有效期至2022年8月,产品批号:20190902,规格:国药准字Z42021212,10mg/×100片,生产企业:远大医药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8月前,当事人已使用1瓶,剩余1瓶进行拆零使用。2023年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药品已开封,剩余6片未使用,拆零价格为0.2元/片。
当事人设立有不合格药品处理区,但上述药品未放置在不合格药品处置区,且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存放在一起,也未标明上述药品已经超过有效期、失效,不得使用等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拆零使用记录明细,无法查证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具体使用数量,以本局查获的1瓶雷公藤多苷片,剩余6片,拆零价格为0.2元/计算,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无法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6片雷公藤多苷片已超过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当事人使用上述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2元,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且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等级裁量因素中“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情形,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基准为“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2.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到10倍罚款。”本局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已扣押超过有效期的6片雷公藤多苷片;
二、罚款10000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1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