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鸿利食杂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芦善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603MA0X7F639X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体育馆路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振市监处罚【2024】16号
2024年1月2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鉴定工作人员苗家军、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鉴定工作人员邬明见、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委托鉴定工作人员赵文杰到丹东市振兴区鸿利食杂商店现场检查,丹东市振兴区鸿利食杂商店一楼是烟酒食品展售区,二楼是库房及生活区。在丹东市振兴区鸿利食杂商店二楼库房发现4瓶由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梦之蓝M6白酒,酒精度为52度,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8日,批号:7195202C1。在二楼生活区床下发现6瓶海之蓝白酒,酒精度为42度,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8日,批号:3341705A4,海之蓝白酒10瓶,酒精度为46度,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天之蓝白酒6瓶,酒精度为52度,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8日,批号:2428576C,梦之蓝M3白酒2瓶,酒精度为:52度,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6日,批号:3240904A2,五粮液1618白酒4瓶,酒精度为52度,净含量500ml,剑南春白酒2瓶酒精度为52度,净含量500ml,上述海之蓝白酒、梦之蓝白酒、天之蓝白酒、均是标注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鉴定工作人员苗家军现场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报告显示上述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白酒属于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五粮液1618白酒均标注有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鉴定工作人员邬明见,现场鉴定上述五粮液1618白酒并出具了鉴定报告,报告显示上述五粮液1618白酒属于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剑南春白酒均标注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委托鉴定工作人员赵文杰现场鉴定上述剑南春白酒,并出具了产品辨认意见书,辨认意见书显示上述剑南春白酒侵犯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执法人员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丹振市监强制【2024】1301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2024】1301)对现场检查出的上述白酒实施了扣押。被委托人宫晓利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2、罚款22298元。
22298.00元
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