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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何记早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1MACFEXYM5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鑫达路2388号欧亚超市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14号
经查,涉案食品是在沈阳市食源至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用于制作汉堡。2026年3月31日采购“安益汉堡胚”1件(144粒/件),进货价格为85元/件。2026年3月16日采购“百利番茄沙司”1袋,8元/袋。“安益汉堡胚”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制作并销售汉堡1粒,销售价格为9元/粒,另136粒因未在店内储存,经营者已自行丢弃处理,无法找回。因该店无销售记录,无法核实“百利番茄沙司”使用情况,故无法计算该涉案食品违法所得。本案涉案金额为93元,违法所得9元。
东丰县何记早餐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一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截至日前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适的反馈,该案涉案金额仅为93元。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239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处罚标准和第一章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并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2026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6〕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诉、申辩申请。我局决定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安益汉堡胚”7粒、“百利番茄沙司”半袋;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3.罚款3,000.00元;罚没款合计金额3,009.00元。
3000.00元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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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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