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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乐豆佳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佳佳注册资本:2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11MAEM3UQ81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民安路393号(第1-3层)附2、3号商铺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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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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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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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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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07号
2026年 4月27日,接(洪市监稽案转字〔2026〕128号)转南昌市青山湖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湖烟移〔2026〕2号)反映黄佳佳(青山湖区乐豆佳便利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9日对当事人黄佳佳委托代理人吴巧玲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 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6年4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南昌市青山湖区烟草专卖局接举报,于2026年4月22日对经营场所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民安路393号(第1-3层)附2、3号商铺的青山湖区乐豆佳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对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的38个品种155.9条卷烟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湖烟存通〔2026〕第202636011146013号。 查明,上述155.9条卷烟经南昌市青山湖区烟草专卖局送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江西省南昌市烟草专卖局依据涉案物品核价表,核准涉案物品市场价为33041.5元(叁万叁仟零肆拾壹元伍角)。当事人销售的卷烟分别是从“南昌市青山湖区乐豆伊便利店”购进,包括:1.金圣(吉品)38条、2.双喜(硬经典1906)7条、3.金圣(赣)8条、4.金圣(软)3条、5.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6条、6.金圣(滕王阁.紫光)5条、7.七匹狼(软灰)2条、8.金圣(青瓷)3条、9.芙蓉王(硬细支)6条、10.贵烟(跨越)3条、11.金圣(青瓷中支)2条、12.玉溪(软)6条、13.金圣(滕王阁细支)7条、14.金圣(硬)2条、15.芙蓉王(硬)5条、16.利群(新版)8条、17.真龙(美人香草)1条、18娇子(X)1条、19.云烟(硬云龙)2条、20.云烟(细支云龙)2条、21.云烟(软如意)2条、22.南京(十三钗烤)1条、23.好猫(细支长乐)1条,共23个品种121条(详见青山湖区烟草公司销售单)与市场上购进28个品种46条卷烟包括:1.双喜(硬经典1906)2条、2.金圣(赣)3条、3.金圣(软)2条、4.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2条、5.金圣(滕王阁.紫光)3条、6.芙蓉王(硬细支)3条、7.贵烟(跨越) 2条、8.玉溪(软)1条、9.金圣(滕王阁细支)1条、10.金圣(硬)2条、11.利群(新版)7条、12.真龙(美人香草) 1条、13.南京(炫赫门炫彩)1条、14.泰山(望岳)2条、15.云烟(软如意)1条、16.南京(十三钗烤)1条、17.天子(千里江山细支)1条、18.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条、19.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20.泰山(茉莉香韵)1条、21.金圣(智圣出山.国味)1条、22.中华(细支)1条、23.玉溪(硬和谐)1条、24.娇子(五粮醇香)1条、25.娇子(宽窄好运)1条、26.黄鹤楼(硬1916如意)1条、27.中华(软)1条、28.中华(硬)1条,因市场上购进28个品种46条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详见青山湖区乐豆佳便利店涉案卷烟清单),故上述涉案卷烟货值总金额35495元,(叁万伍仟肆佰玖拾伍元),违法所得合计232.35元(贰佰叁拾贰元叁角伍分)。 再查明,南昌市青山湖区乐豆伊便利店已取得了《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当事人之前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事实成立。
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十四编其他一、裁量基准“(三)违法经营总额超过三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烟草制品由南昌市青山湖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32.35元(贰佰叁拾贰元叁角伍分); 2.处违法经营总额34814元之百分之四十的罚款14198元(壹万肆仟壹佰玖拾捌元): 3.罚没合计人民币14430.35元(壹万肆仟肆佰叁拾元叁角伍分),上缴国库。
14198.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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