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益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冬冬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23MAC7D2R03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华西路北侧水沐年华综合楼1层2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41号
经调查核实伊通满族自治县益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存在。“达格列净片”销售价格,100.00元/盒,上任店主共遗留8盒,销售6盒,“阿托伐他汀钙片”,销售价格33.00元/盒,上任店主共遗留10盒,均已销售,上述两种药品上任店主共遗留18盒,销售16盒,货值:930.00元,违法所得为930.00元。
经调查核实伊通满族自治县益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存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经综合判定,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罚款:50000元X2倍=100000元整。
其符合《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第六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四条第一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第二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第三项: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第五条第一款,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倍数或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 10%。在减轻处罚幅度内,从轻、一般和从重行政处罚,参照本基准制定相应法条裁量情形进行判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经执法人员综合判定,其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般情节,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减轻处罚幅度为10万元的30%-70%之间,即3万元至7万元之间,经案审会通过,决定给予伊通满族自治县益康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张冬冬)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30.00元;
二、并处罚款35000元整;
三、罚没款合计:35930.00元。
185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