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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新桥衢上人家餐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邦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2AQLHA9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虹东街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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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3〕974号
2023年10月20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测机构对王某某经营的温州市瓯海新桥衢上人家餐馆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测,当事人使用的豇豆,实测结果“甲基异柳磷”项目为0.13mg/kg,标准指标为≤0.01 mg/kg,检测结果是“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新桥某蔬菜摊采购了该批次不合格豇豆,作为餐饮原料使用,数量共3.1kg,2023年10月20日已全部作为抽检样品销售出去,销售单价12元/kg,销售金额37.2元,并未实际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7.2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37.2元,一并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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