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刘彪安中西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彪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02MA6LDGLB5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许家湾路1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红处罚〔2023〕105号
1、当事人购进6个品种(批次)的中药饮片,未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在储存、陈列、验收、使用环节中存在:(1)在储存中药饮片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储存管理相关规定,未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未设置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不合格区,中药饮片(过期)与合格中药材混放。(2)未建立中药饮片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对中药饮片近效期、过期药未进行催销处理,(3)未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未保留原包装及标签。未对中药饮片药柜加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未能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上述多项违反《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导致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能保证药品质量而出现显性结果,即导致过期中药饮片(劣药)流向消费者(患者)。3、使用过期药,违法所得3元,货值金额:447元。
1、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并执行的行为,违反《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八)项之规定,责令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当事人未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十一项之规定的,责令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当事人使用劣药(过期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1、没收上述过期的中药饮片。2、没收违法所得3元。3、并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即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现决定责令你(单位)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中药饮片:(1)细辛:重量:1kg;生产批号:c200303002;(2)海螵蛸:重量:1.729kg;生产批号:c180424002;(3)醋五灵脂(中药柜品名五灵脂):重量:2.356kg; 生产批号:c180526003;(4)滇紫草(中药柜品名紫草):重量:0.389kg;生产批号:c200325001;(5)百部:重量:1.793kg;生产批号:c180126002;(6)首乌藤(中药柜品名夜交藤):重量:2.029kg; 生产批号:c200208002;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二项合计:罚没人民币20003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