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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吉鑫益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海兵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9MP3A1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高新大道以南,外环线以东武汉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化基地(新区)一期1.1期第A1栋15层4号-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37号
2026年1月13日,本局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案件线索《武汉吉鑫益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魏氏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情况》,反映武汉吉鑫益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https://www.jxybchem.com)宣传自己有研发和生产生物化工产品的能力,在武汉建有现代化实验室和生产加工中心,配备了进口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先进分析仪器,同时拥有全套固体制剂、外用制剂和液体制剂生产设备。此外,企业还宣称拥有专业研发团队,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超过70%,在全国建有多个生产基地,除湖北本部外,还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等地设立仓储基地。同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经核实,上述宣传内容与企业实际经营现状存在显著差异,相关表述缺乏事实依据,涉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2026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工具,对当事人违法的宣传网页进行电子数据固定。取证网址为当事人官网(https://www.jxybchem.com)。当事人在该网站的首页宣称:“公司研发中心在武汉建有现代化的实验室和生产加工中心,配备了进口的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先进的分析仪器,以及有全套固体制剂设备、全套外用制剂设备和液体制剂设备等”“3座生产工厂”“超70%硕博研发人员”“公司除了在本部湖北之外,还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设立自己的仓储基地”;在该网站的“研发定制”页面宣称:“公司研发中心在武汉建有现代化的实验室和生产加工中心,配备了进口的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先进的分析仪器,以及有全套固体制剂设备、全套外用制剂设备和液体制剂设备等。公司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其中硕士以上学历超70%”“拥有强大的生产能力,有1座医药中间体生产工厂,1座生物制剂生产工厂,1座精细化工原料生产工厂,并配备先进的加工生产设备和完备的产品专用生产线。”“(1)专业的研发团队中硕士以上学历超过70%;”“现有进口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质谱联用仪;拥有全套固体制剂设备、全套外用制剂、液体制剂设备”;在该网站的“关于我们”页面宣称:“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基地,以确保可以给予客户持续的产品供应、稳定的产品质量控制和价格优势。”“公司除了在本部湖北之外,还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设立自己的仓储基地,以提升物流效率,满足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需求”。 2026年4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上述官网宣传内容均于2024年5月7日上线发布。当事人承认网站中关于公司研发中心配备了进口的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先进的分析仪器,以及有全套固体制剂设备、全套外用制剂设备和液体制剂设备等的宣传内容,并没有实体;网站中关于公司3座生产工厂,拥有强大的生产能力,有1座医药中间体生产工厂,1座生物制剂生产工厂,1座精细化工原料生产工厂,并配备先进的加工生产设备和完备的产品专用生产线的宣传内容,涉及当事人关联公司南通润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外部代工合作情况,当事人与3家合作工厂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网站中关于公司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其中硕士以上学历超70%的宣传内容,涉及当事人关联公司南通润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大学的合作情况,与当事人无关;网站中关于公司除了在本部湖北之外,还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设立自己的仓储基地的宣传内容,实际是当事人与当地相关仓储物流公司签订了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宣传的7个外省中,仅能提供其中5个外省的仓储服务合同。当事人陈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在官网中内置百度插件后,才实现网站浏览量和访客数信息的统计功能。2025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日当事人整改之日,当事人官网首页浏览量7654次,访客数6210;官网“研发定制”页面浏览量638次,访客数580;官网“关于我们”页面浏览量1036次,访客数689。 当事人前后分别与北京酷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网站代运营服务合同。北京酷站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网站代运营服务期为2023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31日;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提供网站代运营服务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经查阅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内容包括日常维护、内容更新等网站运营服务,合同中均未约定广告服务及费用。当事人自述案涉官网内容发布时间2024年5月7日,具体涉及到与北京酷站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期内,页面内容是当事人市场部负责编写后,与该服务公司对接沟通制作页面并发布。服务费用是合同期内一次性打包费用,并没有单次计算具体某一个服务项目,和服务公司也没有约定具体某一个服务项目费用单独如何计算。广告费用无法从经营成本中剥离计算,因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因此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同时鉴于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并且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
25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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