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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霞芬美容美发时尚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新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T2J90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纺织二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56号
2023年2月20日,本局漕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美发区货架上检查出以下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其中一、“SIESON”丝颂塑型啫喱14瓶,规格净含量:280ML/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0823.保质期:三年,至检查当天已超过使用期限169天;二“岐山公”头疗汤深层修护原液1盒,规格净含量:15ML/盒,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0308,保质期:三年,至检查当天已超过使用期限315天;三“九毛久”顺滑留香养发乳1瓶,规格净含量:100ML/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0408,保质期:三年,至检查当天已超过使用期限285天。 当事人未提供上述三种化妆品购进单据,据当事人陈述其中一“SIESON”丝颂塑型啫喱14瓶,此商品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份武汉化妆品公司送到当事人店销售的,购进价格38元/瓶,进货货值金额为532元;二“岐山公”头疗汤深层修护原液1盒,此商品当事人于2018年10月在广州岐山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格58元/盒,进货货值金额为58元;三“九毛久”顺滑留香养发乳1瓶,此商品系2021年7月武汉化妆品公司送店的试用装产品未产生费用。以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进货货值金额共计590元。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主要用于为顾客提供理发服务,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涉案商品使用记录,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及使用记录的化妆品行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蕲春市监责改[2023]2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蕲春市监当罚[2023]24号,对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的行为予以警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SIESON”丝颂塑型啫喱14瓶、“岐山公”头疗汤深层修护原液1盒、“九毛久”顺滑留香养发乳1瓶;二、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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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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