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油新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建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3MA7813YU20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5〕92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你公司发票、开票购销明细台账以及库存商品情况,你公司账面结存的750.70吨柴油实际已经销售给新疆凌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鸿茂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新疆鸿茂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鲁兴化工有限公司,取得销售收入5,549,517.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销售收入应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但你公司未申报,造成少缴2023年增值税265,663.53元、少缴2024年增值税372,776.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少缴纳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3,283.18元、少缴纳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8,638.82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你公司情况说明、增值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6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22
2
昌州税稽罚〔2025〕91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你公司发票、开票购销明细台账以及库存商品情况,你公司账面结存的750.70吨柴油实际已经销售给新疆凌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鸿茂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新疆鸿茂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鲁兴化工有限公司,取得销售收入5,549,517.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销售收入应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但你公司未申报,造成少缴2023年增值税265,663.53元、少缴2024年增值税372,776.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少缴纳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3,283.18元、少缴纳202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8,638.82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你公司情况说明、增值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6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