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别厨餐饮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别文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DWKHMN3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新华村三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黄潭镇新华村三组1号从事餐饮服务。现查明,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的部分调味品已超过保质期,具体情况为:家樂辣鲜露调味料,生产日期:20240712,保质期:12个月,数量:3瓶。2024年10月当事人于天门市华西农贸市场以5.8元/瓶的价格购进3瓶,货值金额17.4元,其中两瓶未开封存放于货柜,一瓶已开封使用且放置操作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进货渠道等信息,无法确定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家樂辣鲜露调味料”3瓶。2.罚款1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家樂辣鲜露调味料”3瓶。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