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定成(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3MA9N56AF4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院7号楼1层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南)烟处[2025]266号
2025年09月13日10时3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王子元(16010052142)、李毅(16010052138)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院7号楼1层101号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黄金叶(乐途中支)11条、黄金叶(黄金细支)7条、长白山(心驰)3条、玉溪(细支阿诗玛)3条、中华(软)3条、黄金叶(软大金圆)6条、中华(硬)2条、黄山(金皖烟)4条、利群(西子阳光)3条、芙蓉王(硬)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3条、双喜(硬世纪经典)6条、黄金叶(小黄金)5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3条、黄金叶(浓香细支)11条、娇子(格调细支)4条、玉溪(细支)2条、芙蓉王(硬蓝新版)2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白沙(软和天下)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黄鹤楼(软1916)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1条、黄金叶(天香)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双喜(硬红五叶神)1条、利群(软长嘴)1条、七匹狼(软灰)1条、好猫(招财猫1600)1条、苏烟(软金砂)1条、黄鹤楼(软蓝)1条,合计31个品种93条。
罚款
2529.90元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11-24
2
郑(南)烟处﹝2025﹞第266号
2025年09月13日10时3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王子元(16010052142)、李毅(16010052138)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院7号楼1层101号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黄金叶(乐途中支)11条、黄金叶(黄金细支)7条、长白山(心驰)3条、玉溪(细支阿诗玛)3条、中华(软)3条、黄金叶(软大金圆)6条、中华(硬)2条、黄山(金皖烟)4条、利群(西子阳光)3条、芙蓉王(硬)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3条、双喜(硬世纪经典)6条、黄金叶(小黄金)5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3条、黄金叶(浓香细支)11条、娇子(格调细支)4条、玉溪(细支)2条、芙蓉王(硬蓝新版)2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白沙(软和天下)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黄鹤楼(软1916)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1条、黄金叶(天香)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双喜(硬红五叶神)1条、利群(软长嘴)1条、七匹狼(软灰)1条、好猫(招财猫1600)1条、苏烟(软金砂)1条、黄鹤楼(软蓝)1条,合计31个品种93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定成(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分公司法人邹燕不在检察现场,现场负责人为该公司员工王建娜,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王建娜,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执法过程中,未对被检查人人身及合法财产造成损害。 现查明:本案当事人定成(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第六十三分公司(法人:邹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10103205096),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31个品种93条卷烟,系当事人从其他人处购进,准备用于店内销售。该批卷烟无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是否产生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其行为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卷烟现场照片、许可证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 情节:违法卷烟(真烟)数量93条,案值28110元。 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豫烟办〔2023〕119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 1、处以31个品种93条真品卷烟违法进货总额28110元9%的罚款,计贰仟伍佰贰拾玖元玖角(2529.90元)。 2、该案先行登记保存的31个品种93条真品卷烟予以返还(卷烟鉴别检验损耗部分予以补偿)。
2529.90元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南城区直属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