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日用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玉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C7T2F4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飞霞北路153号中山大楼1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03
(2020)浙民终10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0-05-20
(2020)浙03民初14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5
2020-11-20
(2020)浙民终10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09
2020-09-21
(2020)浙03民初141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文具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347号
2023年07月20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桥路98号(新)由潘玉兰投资经营的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日用百货店(使用性质:商店,建筑面积:1027平方米)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有4处电线未套管保护,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7月31日,复查发现该场所仍有一处电线未套管保护到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十二项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2023年9月15日,经现场核查,该场所仓库连接照明灯的线路已套管保护到位,该隐患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完成整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据《温州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减轻基准》(试行)(三)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给予由潘玉兰投资经营的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顺发日用百货店仓库的照明灯责令停止使用(无需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处罚
2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