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工业园好家利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云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8JFJL9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工业园荣成物流第10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0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在天门工业园荣成物流第10栋经营至今。当事人于2026年5月2日从仙桃市购进了12盒绿豆糕(蒸煮类糕点),进价为5元/盒,售价为5.8元/盒,上述批次的绿豆糕(蒸煮类糕点)经检验为不合格。截至2026年6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的绿豆糕(蒸煮类糕点)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69.6元。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9.6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6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9.6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