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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佳沃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华成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341946224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临安坚果城15-16(15-16幢208-20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4﹞300号
主要违法事实: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临安区坚果炒货电商企业开展线上监督抽查,发现杭州临安佳沃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日生产的小核桃仁(净含量标注250g)存在1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1倍或者等于2倍;5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2倍的情况,与标注的净含量不符,净含量检验不合格。2024年07月10日,经办人员对杭州临安佳沃食品有限公司许某进行询问调查,杭州临安佳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小核桃仁产品的原料,于2024年4月份进购原料。共进购50kg,进购价格150元/kg。涉案的小核桃仁原料产品系当事人在当地散户购买,无进货票据,具体进货来源无法查清。另查明,杭州临安佳沃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涉案小核桃仁产品的生产记录表,生产批次(2024年5月1日)涉案的小核桃仁已共生产5kg,销售价格172元/kg。货值(按销售价计算)860元,违法所得11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杭州临安佳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核桃仁产品与标注的净含量不符,净含量检验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属于虚假标注净含量违法行为,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小核桃仁数量较少,未造成重大影响,且配合调查的态度积极,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处罚款18500.00元(壹万捌仟伍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杭州临安佳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核桃仁产品与标注的净含量不符,净含量检验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属于虚假标注净含量违法行为,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小核桃仁数量较少,未造成重大影响,且配合调查的态度积极,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处罚款18500.00元(壹万捌仟伍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185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2
杭临市监处罚﹝2023﹞452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5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标称杭州品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的琥珀核桃仁进行监督抽样。经浙江优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查明,上述不合格琥珀核桃仁是由当事人生产,未经授权使用了标称杭州品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其生产的标签。该批次琥珀核桃仁生产数量为40罐(500克每罐),除抽样(样品费已付)用8罐外,其余32罐均已销售。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7元每罐,销售价格为22元每罐。货值金额880元,获利2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琥珀核桃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二、当事人未经委托擅自使用含“杭州品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杭州临安佳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内容的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琥珀核桃仁涉案金额小,未造成危害社会后果,且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根据《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二、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605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琥珀核桃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二、当事人未经委托擅自使用含“杭州品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杭州临安佳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内容的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琥珀核桃仁涉案金额小,未造成危害社会后果,且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根据《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二、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605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605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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