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美迪汉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芳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84MA30P0WH1E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4800号南平万达中央华城13幢1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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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潭市监执处罚〔2026〕30007号
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南平市建阳区美迪汉堡店开展网络餐饮及肉制品专项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售卖“饮品系列”(中有“百事可乐”“美年达”“橙C”“椰果奶茶”“红豆奶茶”“原味奶茶”“咖啡”“牛奶”“热香橙”等)的菜单,店内后厨发现有饮料机、奶茶封口机及“原味奶茶味粉风味固体饮料”“雀巢甜奶粉”等制作自制饮品的工具及原料,同时,在淘宝闪购平台上发现当事人有销售自制饮品,现场检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未依法取得核准“自制饮品制售”。
经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炸鸡、汉堡、冷热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核准“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销售的自制饮品均为自己制作。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大概是从2025年10月开始制售自制饮品的,平常无销售记录,故无法提供,仅能查询到2026年3月份淘宝闪购平台的月销售量。根据淘宝闪购数据,3月淘宝闪购平台共销售出3单“百事可乐大杯”,销售价格10元/份;1单“美年达中杯”,销售价格9元/份。销售数量合计4份,销售自制饮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0*3+9*1=39元。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5个月约200元。线下很少客人点,开始制售自制饮品以来销售金额约500元。合计700元。未发现有消费者反映食用了当事人销售的自制饮品类食品引起身体不适投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当事人于2026年3月2日停止自制饮品类食品销售,从淘宝闪购平台下架相关自制饮品并撤下实体店内菜单上的自制饮品;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并于2026年3月12日取得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简单制售)许可之后,方重新经营自制饮品。
当事人入网超许可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涉嫌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未发现有消费者反映食用了当事人销售的自制饮品引起身体不适投诉、举报并提出赔偿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当事人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其违法行为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超出许可的范围(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的自制饮品货值金额为700元;当事人是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了相应许可。符合《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指导意见》(南市监规〔2023〕1号)“……二、裁量适用。下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下适用条件所有情形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六)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适用条件: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3.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等超出许可的范围,从事冷食类或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等行为;4.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超过5000元;5.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相应许可,或不再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罚款1000元,免除其他处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按照南市监规〔2023〕1号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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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