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浩文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22333105994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工业园区三支线与高速公路交接处(园区第三铺道南侧、乌库高速公路东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4
(2024)新23民终29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昌平恒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托克逊县龙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13
(2024)新23民终29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昌平恒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施*,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托克逊县龙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2-11
(2023)新21民终4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
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2-10
(2023)新21民终4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
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0-08
(2021)新21民终423号
合同纠纷
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
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车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5-14
(2019)兵08民初7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8
2023-04-12
(2023)新21民终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22
2022-08-04
(2022)新2123民初8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13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1-28
2021-11-26
(2021)新21民终423号
合同纠纷
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7030049.68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1
2020-12-15
(2020)新2123民初607号
合同纠纷
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新疆中车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96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9-24
2020-07-22
(2020)新21民辖终9号
合同纠纷
中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与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车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18-01-08
2017-09-26
(2017)新2123民初580号
新疆大道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吐鲁番中车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税稽罚〔2025〕19号
你公司2017年12月取得4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0份,涉及金额3000000元,其中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2500000元,计入2017年“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余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500000元,在2017年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2018年转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营业收入7597676.21元,营业成本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48656.16元,管理费用6485670.85元,财务费用606208.67元,利润总额-76511.04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税额0元。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营业收入6848952.39元,营业成本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71859.11元,管理费用4987556.13元,财务费用870938.72元,利润总额-75195.24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税额0元。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营业收入11514753.64元,营业成本304797.86元,营业税金及附加69625.44元,管理费用8332674.6元,财务费用924118.53元,利润总额297280.02元,应纳税所得额701577.45元,应纳税额35078.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未与上述5家公司签订过合作合同,无法提供资金支付证据、咨询成果等佐证材料,应调减管理费用2017年2500000元、2018年500000元。调整后2017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566274.65元、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33510.23元、2019年调减以前年度亏损200860.47元,调整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0043.0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银行存款明细账复印件;其他应收账款明细账复印件;其他应付账款明细账复印件;管理费用明细账复印件;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复印件;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询问笔录;资金流水复印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