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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磊鑫鞋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六一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2CP4Q47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瓯海大道2888号第四幢第一层东首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瓯海应急罚决﹝2024﹞第000201-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5日,温州市磊鑫鞋模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瓯海大道2888号第四幢第一层东首,实施了生产经营场所设有出口但标志不明显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温州市磊鑫鞋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4-10-31
2
瓯海应急罚决﹝2023﹞第000209号
经查明:温州市磊鑫鞋模有限公司为一家鞋模制造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焊接作业对鞋模进行固定加工。2023年6月13日15时30分许,瞿溪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其提供证号:T**************0,姓名:***,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项目:电气焊、气割、氩弧焊、CO2保护焊,签发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局“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查询,无该证件相关信息,构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之规定,构成“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行为。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二十五条【处罚档次】一档: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裁量幅度】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给当事人温州市磊鑫鞋模有限公司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10000.00)。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瓯海农商银行区府支行繁荣分理处(户名: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对温州市磊鑫鞋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温州瓯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3-08-11
3
(温)应急罚决﹝2023﹞第000002号
(温)应急罚〔2023〕2号被处罚单位:温州市磊鑫鞋模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XXXXXX邮政编码:3251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六一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温州市磊鑫鞋模有限公司自2022年下半年起,招录朱XX(身份证号:XXXXXX)、黄XX(身份证号:XXXXXX)、黄XX(身份证号:XXXXXX)从事钳工(组装工)作业。上述三人在工作岗位上经常进行焊接作业,将铰链焊至鞋模上,对缺陷焊点进行修补,但均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据一: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当事人主体适格;证据二: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证据三:2023年5月5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证据四: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六一、监事周X进行询问,共制作询问笔录2份,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钳工(组装工)朱XX、黄XX、黄XX进行询问,共制作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证据五:2023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完成整改情况说明》,2023年5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证据六:执法人员调取周六一、周X、朱XX、黄XX、黄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身份;证据七:执法人员现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cn/)查询,未能查询到三人相关特种作业资格信息(附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依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应急告〔2023〕2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六一签收。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同时依据《关于规范我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第二十三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的规定进行裁量,对你公司处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银行柜面缴纳款项,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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