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慧菊水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会菊 | 注册资本:3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3MA7G0PYD5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云南驿镇前所街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祥市监云驿处罚〔2025〕15号
经查,当事人祥云慧菊水果摊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祥云慧菊水果摊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玖角贰分(¥40.92)人民币;
2、罚款:叁佰元整(¥300.00)人民币;
罚没款共计:叁佰肆拾元玖角贰分(¥340.92)人民币。
300.00元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