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张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金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18CGG61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北环路2号105室、10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05
(2020)粤1973民初13555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东莞市张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虹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0
2021-01-20
(2020)粤1973民初13555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东莞市张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东莞虹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28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人社监字〔2026〕第31-059号
东莞市张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安排5名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34项(裁量阶次:一般)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该单位在2026年4月期间安排张**、谢**、李**、邓*、孙*等5名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之前,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上述事实有:东莞市张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职名单、东莞市张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6年4月份考勤、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谢**、李**、邓*、孙*等5名未成年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该单位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及其附件《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34项(裁量阶次:一般)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