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北方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东伟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52231000MJY250588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3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9-25
2014-04-01
(2014)牡西执字第3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XX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3﹞436号
经查,当事人2021年4月21日注册微信公众号“牡丹江北方医院”,2023年7月13日注册微信公众号“牡丹江北方医院胃肠科”。2023年7月24日在当事人未取得网络《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前提下,由工作人员潘永宏制作了一篇“保胃健康,幸福肠伴|牡丹江北方医院无痛胃肠镜检查公益普查活动”的广告宣传文章,并上传至“牡丹江北方医院胃肠科”微信公众号。7月25日工作人员潘永宏又将该广告宣传文章修改后上传至“牡丹江北方医院”微信公众号上。该文章内含有“其实,胃肠道肿瘤只要早筛查,早发现病灶,是完全可以避免恶化,并且治愈的!”以及在医院简介中含有“牡丹江北方医院占地8万平方米,始建于1947年,医院年均门诊量21万人次,年住院11000人次,病房年手术量3000台次,消化内科作为我院重点科室,已有70余年历史,设施完备,在胃肠消化道疾病的检测治疗上均已达到省内一流水准,在牡丹江有着良好的口碑赞誉。”的内容。 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花费200元委托哈尔滨市金卓印刷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2000张医疗广告宣传单,宣传单的名头是牡丹江北方医院胃肠科,准备作为院内读物使用,业务员将其中部分拿出院外发放。
我局认为:一是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我局对当事人处200元(广告费用一倍)罚款; 二是当事人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应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2000元处罚; 三是当事人在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其实,胃肠道肿瘤只要早筛查,早发现病灶,是完全可以避免恶化,并且治愈的!”内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行为,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5000元处罚。 四是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医院简介中含有“牡丹江北方医院占地8万平方米,始建于1947年,医院年均门诊量21万人次,年住院11000人次,病房年手术量3000台次,消化内科作为我院重点科室,已有70余年历史,设施完备,在胃肠消化道疾病的检测治疗上均已达到省内一流水准,在牡丹江有着良好的口碑赞誉。”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行为,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5000元的处罚。 综上四项合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22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92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2
牡医保处字(2023)006号
该定点医疗机构在2021年05月0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涉嫌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串项收费、过度诊疗等问题的违规行为。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规定,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处以1倍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玖角肆分(300,432.94元)。
300432.94元
牡丹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