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山生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维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174767832X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都市潘家湾土家族乡南冲村一组1-3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20
(2021)晋0110民初1573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张*
宜都市山生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5〕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1年11月成立,办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11月熏制腊香肠后将其存放于仓库,接到订单后开始分装、称重、封口及贴标,该产品属预包装食品。该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每百克信息为:“能量为2058千焦,蛋白质18.5克,脂肪46.1克,碳水化合物22克,能量NRV%为26%)”,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营养成分含量换算公式,该腊香肠实际的能量值应为2158千焦/100g,能量NRV%应为24%/100g。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腊香肠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食品营养成分含量既无原料计算依据,也无营养成分含量的检测报告,属虚假标注的营养成分含量。
另查明,当事人制作的腊香肠标签总共有3种,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腊香肠近期的营养成分含量检测报告,钠的含量为1158毫克/100克,与标签标示值2610毫克相差较大,且麻辣和微辣味的香肠食品配料中没有食用盐,生姜、花椒粉属于香辛料类。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规定。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提供的投料记录进行比对,发现标注的配料表与实际投料记录不一致,各种配料也未按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属于标签未按规定成分或者配料表标示,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制作的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 2730,标注的等级为合格,该执行标准中无等级之分,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定制上述标签1000张,截止至2025年5月13日还剩余970张,当事人在接到举报后已向3位举报人共退款142.2元,并将剩余问题标签全部销毁。该腊香肠属每袋重量为0.5kg,售价为101.6元/kg。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标签使用情况也未进行记录,所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腊香肠数量未记账目,故货值金额以3起举报的销售额计算,故货值金额为142.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