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延生浩斯酒吧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MAAM01DT80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德溪大道明郡.悦府商业1号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8
租赁合同纠纷
李**
陈*,陈*,毕节市延生浩斯酒吧有限责任公司,赵**,李*,黄*,蔡**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市监处罚[2024]46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9月2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2月24日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德溪大道明郡悦府商业1号铺开办酒吧对外营业,从事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歌舞娱乐活动;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2024年3月13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德溪派出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三名未成年人,分别为王某(15岁)、何某某(15岁)、黄某某(13岁),并在经营场所向三名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服务。当事人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的消费者,未严格查验身份信息,导致3名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经营场所并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服务。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经营场所,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且当事人未阻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经营场所进行消费,不仅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还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消费的事实;
证据三: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德溪派出所提供询问笔录3份、人员基本信息3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反应事项转办单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消费的事实;
证据五:刻录光盘1份,记录执法人员执法过程;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及被调查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1-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