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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荣膳荷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山贝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3MADKW0WK0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99号19幢1-01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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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136号
经查,1、当事人是以羊肉粉为主要特色的餐饮店,羊肉为其主要食品原料。该批次“黄焖羊肉”是2025年5月14日从贵州佳禾食品有限公司下单订购的。共购进2箱,每箱6包,每包5斤,购进价格60元每斤。当事人称6月2号收到货后,打开一包发现“黄焖羊肉”太小太碎,不符合使用标准,将7袋“黄焖羊肉”做员工餐食用,剩余5包存放未使用。本局对当事人所述不予采信。 2、上述5包“黄焖羊肉”生产期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保质期180天,到期时间为2025年11月23日。截至2026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已超过食品保质期115天,超过保质期“黄焖羊肉”的货值金额1500元。“黄焖羊肉”超过保质期后添加到米粉、面条中食用,销售的数量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局案审会讨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食品保质期的5包“黄焖羊肉”; 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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