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永嘉县与农共舞客栈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麒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4MA29556LX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大若岩镇水云村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172号
经查明,当事人永嘉县与**舞客栈由陈**负责经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副食品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303240157475,场所面积405平方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凭证,可确定2023年01月23日,当事人永嘉县与**舞客栈从淘宝平台以38元/瓶的价格购进“莫林 焦糖风味糖酱”(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保质期至2024年6月15日)2瓶用于咖啡饮品制作。至案发日止,执法人员在其店内咖啡饮品制作区域的冰箱内一瓶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莫林 焦糖风味糖酱”,该“莫林 焦糖风味糖酱”与其他正在使用中的食品原料混放在该店的冰箱中,处于待使用状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销售情况、违法所得不清,另根据其进购票据,可知货值明显不足一百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市场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笔录、强制措施、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照片各1份,证明现场销售使用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采购票据各1份,证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以及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的事实、货物合法来源及货值金额等;证据四:店内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场所面积;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莫林 焦糖风味糖酱”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又因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瓶“莫林 焦糖风味糖酱”。3、罚款:7000元。
70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2
永市监处罚〔2023〕17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22日于互联网购进4瓶“如云在野石榴酒”,该食品由安徽同昌石榴酒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是2019年4月25日,保质期3年,购进价格为45.65元/瓶,销售价格为128元/瓶;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于互联网购进6瓶“预调鸡尾酒”,该食品由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是2020年11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购进价格为11.2元/瓶,销售价格为36元/瓶。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3日于互联网购进2瓶“可可粉”,购进价格为11.07元/瓶,用于制售“热可可”饮品,售价为38元/杯。至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因疏于管理而仍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1瓶“预调鸡尾酒”、2瓶“如云在野石榴酒”置于吧台货架上销售,将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的1瓶“可可粉”置于咖啡厅货架上待售。 另查明,至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之日止,当事人仍将1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油醋汁”置于咖啡厅的冰柜中,同时仍将1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存誉堂决明子”置于咖啡厅的货架上。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油醋汁”及“存誉堂决明子”系当事人职工私人物品,且当事人咖啡厅的菜单价目信息表明当事人未使用上述“存誉堂决明子”、“油醋汁”制售相关饮品并对外销售。 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已无从查清,可查清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3.07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永嘉县与农共舞客栈将超过保质期的“预调鸡尾酒”、“如云在野石榴酒”、1罐“可可粉”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1瓶“存誉堂决明子”及1瓶“油醋汁”置于食品处理区,且与其他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混放,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 (2012) 469 号) 的答复,同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即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五百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处其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积极开展整改,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永嘉县与农共舞客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的1瓶“预调鸡尾酒”、2瓶“如云在野石榴酒”、1瓶“可可粉”、1瓶“存誉堂决明子”及1瓶“油醋汁”; 二、罚款人民币7500元。
75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