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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特产城和善堂参茸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2MA141D4RX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长白山特产城一楼1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不处字〔2024〕9号
经查,当事人长白山特产城和善堂参茸商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3支拼接参,自2024年1月起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详见证据图片),经吉林省人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为拼接参(详见《鉴定报告》(SRSZX240162号))。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0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长白山特产城和善堂参茸商行货架上出售的3支人参疑似拼接参(详见证据图片),2024年10月31日经吉林省人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为拼接参(详见《鉴定报告》(SRSZX240162号))。 经查,当事人长白山特产城和善堂参茸商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3支拼接参,自2024年1月起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详见证据图片),经吉林省人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为拼接参(详见《鉴定报告》(SRSZX240162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加工和经营假冒、劣质人参及其产品”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人参的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以及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经执法人员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并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过消费者投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经营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人参之行为,违反了《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加工和经营假冒、劣质人参及其产品。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人参及其产品:(三)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市监法字〔2023〕27 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结合自由裁量说明,经我局集体讨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不予行政处罚。2、下达行政建议书。
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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