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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关长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774211864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兴隆山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1
(2021)吉0106民初3540号
合同纠纷
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关**,卢**,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
2021-03-02
(2021)吉0191民初5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王*
吉林省人民法院
3
2021-03-02
(2021)吉0191民初5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0-07-21
(2020)吉0106民初1974号
合同纠纷
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卢**,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关**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0
2021-03-10
(2021)吉0191民初5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19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08-15
2017-07-20
(2017)湘0181民初3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冯**与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03-02
2015-03-02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毛**与王**、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应急罚﹝2026﹞危化-08号
2026年1月30日9时许,小孤山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杨立山、韩冰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该货物由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车辆配送,配货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经初步核实:该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杨立山、韩冰销售烟花爆竹,目前杨立山、韩冰已被行政拘留。小孤山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并依据行刑衔接的有关要求,于2026年2月2日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经我局深入调查核实: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杨立山、韩冰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给予合并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03-09
2
(长)应急罚﹝2026﹞1号
1.库区7号库与消防泵房之间违规储存981件烟花爆竹;2.违规向个人(1名)销售烟花爆竹;3.郑喜波、李惠祥、王立达、林树国、孙军5名烟花爆竹搬运人员未取得烟花爆竹储存作业证进行烟花爆竹搬运作业。
行政处罚9.5万元
95000.00元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2026-02-02
3
长市监新处罚﹝2023﹞3号
经查,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检的烟花爆竹是当事人分别在2022年11月16日在上栗县福乐出口花炮厂进货:“极品(组合烟花)”132个,进货单价3.5元/个,进货金额462元;2022年1月5日在浏阳市珑玲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货:“中国红(爆竹类)”300挂,进货单价1.6元/挂,总金额480元;2022年12月1日在浏阳市天鹅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货:“笛音发财蕾(组合烟花)”78个,进货单价4元/个,进货金额312.00元;2022年12月1日在醴陵市贺家桥琥玛花炮厂进货:“特装大地红(爆竹类)”360挂,进货单价1.5元/挂,进货金额540.00元;2022年11月23日在饶阳县众益礼花炮竹有限公司进货;“老黑(升空类)”48捆,进货单价13.00元/捆,进货金额624.00元。共计购进金额:2418.00元; 截止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上述烟花爆竹已被当事人燃放,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极品(组合烟花)、特装大地红(爆竹类)、笛音发财蕾(组合烟花)、中国红(爆竹类)、老黑(升空类)经抽样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依据《长春市2022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烟花爆竹总进货价格2418.00元,货值金额2418.00元(其中“无生产日期”的产品货值金额1938.00元),无违法所得。
经查,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检的烟花爆竹是当事人分别在2022年11月16日在上栗县福乐出口花炮厂进货:“极品(组合烟花)”132个,进货单价3.5元/个,进货金额462元;2022年1月5日在浏阳市珑玲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货:“中国红(爆竹类)”300挂,进货单价1.6元/挂,总金额480元;2022年12月1日在浏阳市天鹅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货:“笛音发财蕾(组合烟花)”78个,进货单价4元/个,进货金额312.00元;2022年12月1日在醴陵市贺家桥琥玛花炮厂进货:“特装大地红(爆竹类)”360挂,进货单价1.5元/挂,进货金额540.00元;2022年11月23日在饶阳县众益礼花炮竹有限公司进货;“老黑(升空类)”48捆,进货单价13.00元/捆,进货金额624.00元。共计购进金额:2418.00元; 截止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上述烟花爆竹已被当事人燃放,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极品(组合烟花)、特装大地红(爆竹类)、笛音发财蕾(组合烟花)、中国红(爆竹类)、老黑(升空类)经抽样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依据《长春市2022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烟花爆竹总进货价格2418.00元,货值金额2418.00元(其中“无生产日期”的产品货值金额1938.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认为,鞭炮是燃放物,对人身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鉴于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涉案鞭炮,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无总药量、无数量”的违法行为,并对“无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货值金额9%的罚款,即人民币174.42元。
174.42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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